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4625号
原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220国道998号花都大市场10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6580582P。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稷青,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世嘉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买断去黄河路9号鲁西南建材五金大市场7号楼731-732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81746747T。
原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世嘉电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