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龙鼎石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民初5020号
原告:安徽**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先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方龙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丹,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董事长。
原告安徽**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30元,减半收取14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贵中
审判员  杜志鹏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