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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龙鼎石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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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民初891号
原告:安徽**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冠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方龙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石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7.5元,由安徽**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圆圆
人民陪审员 徐信祥
人民陪审员 齐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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