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02执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三门峡蓝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四季丰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魔云路北、天门路东。
法定代表人何俊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金秋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北六街坊8号楼8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员利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蓝雪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四季丰果蔬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金秋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三门峡四季丰果蔬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应对查封财产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三门峡四季丰果蔬有限公司所有的豫M×××××号奥迪牌汽车、豫M×××××号雅阁牌汽车两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奇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