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四季丰果蔬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峡四季丰果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74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四季丰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彦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白莉,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三门峡四季丰果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由于双方针对经济往来的账目发生分歧,需要对双方的经济往来账目核算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曲 鸣
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
人民陪审员  宋娟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