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财保18号
申请人:安徽省远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48600669。
法定代表人:胡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市富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7370617W。
法定代表人:文继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远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市富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省远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2021年1月21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富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远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野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