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远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远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02民初442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远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汲桥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先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远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远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先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工资共计人民币34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远景公司承包由温氏集团投资的年产36万吨猪饲料项目,此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镇。原告于2019年1月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约定工资10000元/月,按月发放。双方建立雇佣关系以来,原告及时、无误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被告累计拖欠原告4个月零14天劳动报酬共计44670元。经劳动监察大队调解,被告书面认可,从劳动监察大队账户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剩余34670元劳动报酬至今尚未支付。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远景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我公司聘用的人员,与公司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远景公司在灰古镇年产36万吨猪饲料厂项目工地务工,该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为袁进,经袁进同意,聘任***为该项目的技术员。原告的劳动报酬需经过项目负责人袁进签字确认后,由远景公司通过会计周志发微信或者公司账户转账的形式发放。后原告因劳务报酬未发放为由,向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称在被告远景公司项目工地务工,向本院递交了被告发放劳务报酬的清单,对于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被告远景公司务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原告称被告欠其劳务报酬共计33670元,对此被告予以否认,根据庭审原告由该项目负责人袁进聘为技术员,其在该项目的劳务报酬由袁进确认后发放,原告并未向本院递交由袁进确认的劳务报酬,无法确认原告的劳务报酬数额。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务报酬33670元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祝干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耿 亮
书 记 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