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9455481Q。
法定代表人:武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谨鸣,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德胜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99160。
法定代表人:施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烁,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治国,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献梅
审判员 刘先勇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晓月
书记员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