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艳阳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艳阳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德胜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99160。
法定代表人:施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治国,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9455481Q。
法定代表人:武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6980元及利息、保全费1186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邮政显示相关材料被他人代收,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案目前未能实际执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零星存款,账户已被长垣县法院及南京海事法院在先冻结,本案依法将其有存款且能冻结账户轮候冻结。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名下未能查到有保险、证券等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有苏A××××ד奥迪”牌轿车一辆,已于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诉前保全,但未能扣押。
3、2020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时我院曾线下查询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2020年11月8日南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无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总对总”系统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再进行线下查询。
4、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8月19日、9月1日、9月26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没有变化。
5、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8月19日将被执行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曾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武双林,其称公司目前无力付款,并让联系公司律师徐律师,后承办人多次与徐律师沟通付款事宜,徐律师称被执行人已无力付款,被执行人所属集团可以代为付款,但终因双方对履行数额存在差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审判员  徐文
审判员  彭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