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艳阳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艳阳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938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德胜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99160。
法定代表人:施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治国,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9455481Q。
法定代表人:武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依据本院(2020)皖1181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96980元及利息、保全费1186元,另原诉讼案件被执行人应负担诉讼费1482元,本案执行费13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03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