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艳阳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施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81执16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文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