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艳阳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569号之一
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金集镇德胜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99160(5-8)。
法定代表人:施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
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皖118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36052.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761.00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仅有零星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9年6月10日通过滁州市住房公积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36052.00元,未能执行标的额为1036052.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周家亮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 琳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