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凯金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财保31号

申请人: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明区夏蓉高速贵阳**收费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亨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旋,贵州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172885。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凯金贸易有限,地址在贵州省黔**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外环**国道**侧华成景苑商住楼住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凯金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15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其自有的位于本市云岩区X路X号X楼XX层X号、X层X号的两套房屋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凯金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自有的位于本市云岩区X路X号X楼XX层X号、X层X号(筑房产权证云岩字第××号、XX号)的房屋两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范国庆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