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水泥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实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02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延安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罗亨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水泥厂,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兴财,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7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从2015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6750元、执行费1023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水泥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春
审 判 员 谭 晖
审 判 员 颜 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代 家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