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执11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夏蓉高速(G60)贵阳东收费站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73919。
法定代表人罗亨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外环320国道南侧振华二中东南侧华成景苑2单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927045268。
法定代表人任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调解书,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人民币4804050.81元及违约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无登记信息。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凯里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泥款人民币293万元。案外人黔东南州朱赤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后,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为此,本院已于2020年5月14日向凯里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这笔水泥款。目前,该款正在协调中。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十四台车辆(本院在续封时发现有四台车辆不在被执行名下,故无法续封,还有五台车在本院查封前已被清镇市法院处置,本院已解封),剩余五台车辆属于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9月1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一次查询,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国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霍守明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蒲朝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日
法官助理蒋俊
书记员王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