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822号
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杨传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俊逸、赵晋锋,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夏蓉高速(G60)贵阳东收费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亨文,职务董事长。
被告:贵州高速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贵安数字小镇3号楼13层13-9。
法定代表人:蒋薇。
被告:清镇市万隆达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清镇市站街镇沙井村。
法定代表人:丁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东南路庆云宫。
法定代表人:张绍兵。
被告:贵州顶瓜瓜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清镇市物流新城巢凤大道马上到公路港D-35号。
法定代表人:奚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奇、吴荣飞(实习),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乡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黄小龙,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王鸿基,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第三人:陈祖荣,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高速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清镇市万隆达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州顶瓜瓜物流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鸿基、陈祖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审理。2021年3月31日,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8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