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茶山顺华兴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学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茶山顺华兴钢材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2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东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诉认为,1、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位于东莞市,本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最为适宜;2、上诉人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准。综上所述,本案不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广东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广东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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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