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12687号 原告: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职工。 原告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11469.83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别以142640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685065.6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沙水恋一期、二期的《施工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南沙水恋一期、二期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原告)进行施工,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及被告审核确认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审核确认后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11469.83元,且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拒付。原告认为,被告漠视合约精神的行为和不守信用的表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前列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本金没有意见,但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调整为LPR或者免收,对违约金起算时间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18年11月16日,广东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两份《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南沙水恋项目一期消防工程、二期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一期消防工程包干总价为6608764.81元,二期消防工程预算总价为1966223.45元。工程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伍份完整竣工图纸资料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天内,甲方扣留全部置换款后,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等。 2021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工程造价定案书》,约定一期消防工程核定造价为7527689.94元,审查说明记载根据结算资料本合同内容已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本合同结算尾款中抵十万元酒店消费券。2022年3月16日,双方签订《工程造价定案书》约定,二期消防工程核定造价3280000元。 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支付一期工程款5724901.3元,支付二期工程款2430934.32元,合计8155835.62元。 另查明,2022年2月15日,广东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称经核准变更登记为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12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111469.83元的财产。为此,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施工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2111469.83元及违约金起算时间均没有意见,仅对违约金标准有意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每日支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即违约金应以257249.65元[(6608764.81元+1966223.45元)×3%]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1469.83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426404.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685065.6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应以257249.65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