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7435号之二
原告:广州天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73、75、77号B5(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19层11、12、1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财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保全费1028元,由原告广州天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