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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28043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