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28043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