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澳达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3008号皇都广场2号楼2108,组织机构代码5657464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3013号国晖大厦2-4层,组织机构代码6626782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澳达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528847.2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依法查询划扣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290358.83元,被执行人将剩余执行款384425.15元支付到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8876.3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