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宝法执字第214-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仕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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