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39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红,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
委托代理人:张裕君,系公司法务助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8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人民币86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397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7697.5元,扣缴执行费1197.5元后,余款865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8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197.5元从执行款中扣缴,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8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连军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麟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