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执字第427-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兴华二路。
被执行人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般若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38315.9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