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4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路桥区天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