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6536号
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黄社区小洼张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3年8月7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62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4832元,由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