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60号
申请人: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宣路158号西城博司8幢16-17楼。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培森,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申请人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