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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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28号



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2893069XU,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军,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1700008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墅林苑****。




法定代表人:李超。




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彭胜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