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拟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裁定书 案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1089-1号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蒋跃良,董事长。
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勾庄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己由富阳杭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如兴
审 判 员 阮志坤
人民陪审员 何金友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付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