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4民初773号
原告:恒基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墅林苑9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170000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5173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恒基公司与被告中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恒基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恒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基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