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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3177号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城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K3172391X8。
法定代表人:张玉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珍,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TCL国际E城**309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3560X。
法定代表人:程振宇。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诉被告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余额由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