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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0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汉,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TCL国际E城G3栋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3560X。
法定代表人:程振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199、27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400000元(人民币,下同)支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99190.32元(其中10709号案件执行款247548.63元,包含利息3011.59元,迟延履行利息5890.17元;10711号案件执行款51641.69元,包含利息628.25元,迟延履行利息1228.76元);本院另将执行费4287.87元(其中10709号案件执行费3613.23元;10711号案件执行费674.64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余款96521.81元本院已
通知被执行人领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199、27200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