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升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TCL国际E城3栋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3560X。
法定代表人:程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民强,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汉,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升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89.18元(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44.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244.6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区琳(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