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1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TCL国际E城G3栋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3560X。
法定代表人:程振宇,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汉,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升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判决由***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大升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勘察施工承包费本金319045.8元;二、大升公司支付***违约金151544.8元(以757724元为基数20%的违约金);三、大升公司支付***从2019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0408.9元(以319045.8元为本金,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以内的基准利率4.35%计算9个月);以上各项合计480999.5元;四、大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大升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19045.77元及利息(以319045.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大升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57.5元,由***负担1252.5元,大升公司负担3005元。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大升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大升公司与***签订的涉案六份合同及《和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严格遵照履行。《和解协议书》已确认截至2019年1月28日,大升公司尚欠***工程勘探费(本金)总共757724元及利息尚未支付。协议签订后,大升公司已支付438678.23元,***诉求大升公司支付剩余未付款项,依法成立。大升公司主张***应承担损坏供水管道的赔偿费161321.77元和处理案件花费20000元,其有权拒付前述未付款项,但因承担损坏供水管道的赔偿费及案件处理费用与本案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扣除大升公司已付款项,其还应支付***工程款319045.77元(757724元-438678.23元)。大升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同时还给***造成了利息损失,大升公司应予赔偿。《和解协议书》约定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和解款,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319045.77元及利息(以319045.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关于***主张的违约金,***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金额,一审法院结合大升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数额,综合各方履行涉案合同、和解协议的情况,酌情判令大升公司向***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不存在过高情形,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大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5.6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