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9763号
原告: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丽湖花园湖澜阁1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03857。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TCL国际E城G3栋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3560X。
法定代表人:程振宇。
被告:深圳迅捷智能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路1044号波顿科技园二期B1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5497X。
法定代表人:周逢君。
被告:***,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程振宇,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迅捷智能监测设备有限公司、***、程振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迅捷智能监测设备有限公司、***、程振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4515.81元,减半收取为2257.91元,案件保全费3135.81元,由原告深圳市超华地下管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素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