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升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1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TCL国际E城**309。

法定代表人程振宇。

委托代理人钟宏伟,吴梓珊,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3民终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628034.3元及利息(以628034.3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给原告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4244元,由原告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46元,被告赖远清负担10398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深圳市大升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1881号。

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粤1303执1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020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款917844.77元【其中本金628034.3元,利息243143.4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6269元,案件受理费10398元(原告已预缴14153元),合计917844.77元】,并缴纳执行费1157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到庭缴清执行款,其中执行款917753.77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受理费91元,予以上缴国库,执行费11579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执行完毕,应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予以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1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东惠州分行银行卡中心62×××21、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新街支行2008032401022143477、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2008023301035044989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1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与黄丽娟名下共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荔园规划小区D109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36165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36166号】中***占有的份额的查封。

三、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民终57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李伟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