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迎与汕尾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海丰县赤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521民初1243号
原告:**迎,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汕海公路赤岭段西侧水利大楼。
法定代表人:蔡志民。
被告:海丰县赤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赤坑镇青坑圩。
法定代表人:张流超。
原告**迎诉被告汕尾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海丰县赤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迎经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海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武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