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子信息工程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5425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原告:***,女,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尧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电子信息工程学校,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乐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学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子信息工程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建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谈方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