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913号
原告: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帆路20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施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