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文武兄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兄弟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91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2-10-2室,组织机构代码:07920315X。

法定代表人:顾洪雷。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91民初2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兄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22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兄弟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91执8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佳

审判员 谢国斌

审判员 方燕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