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砼业有限公司、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46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乡怪李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永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生军,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申请人聊城**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军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军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