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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21民初64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桦南县教师进修学校老师,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李淑红,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林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复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职务:经理。
被告:萝北东方希望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团结镇。
法定代表人:刘衍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宇,男,汉族,萝北东方希望农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萝北县团结镇。
原告***诉被告***、李淑红、林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萝北东方希望农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合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