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502民初8017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江县******5社,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复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7849838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杜家一村,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6********。 原告**与被告中京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为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