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91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申请人***,女,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女,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为代理人,申请人**委托***为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申请人徐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佟村71号。
法定代表人提文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苏C×××××的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抵押、转移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希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