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1278号之一
原告:**和,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前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诉被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1元减半收取计144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