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吉祥云科技有限公司

**与成都吉祥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262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吉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A幢21楼A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吉祥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