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1994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负责人:郭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立,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郭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邓卫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因原告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本院在2021年4月14日开庭时已经通知原告在七日内暂交本案诉讼费23940元,但原告仍未预交本案诉讼费。本案应当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