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3民初8329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徐建领、王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起诉被告王允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按照原告诉状所列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查找不到上述被告,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联系方式,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且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无法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 萍
书记员 曹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