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6476号
原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冬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习文、马函雨(实习),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郭霞,职务:总经理。
被告:徐建领,男,汉族,1965年1月5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邓卫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建领、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向本案原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