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睢县金地源新农村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161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金地源新农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潮庄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郭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维、杨兵兵(实习),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睢县金地源新农村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睢县金地源新农村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孟明新